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武县陵园建设招商引资条件及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武县陵园建设招商引资条件及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临武县陵园建设招商引资条件及优惠政策
为切实推进我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陵园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临武县陵园建设招商引资条件及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条件
(一)投资商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即在双方签订投资合同前,投资商应先预交投资保证金600万元,存入县陵园建设专户,待项目开工后,逐步将保证金转为投资商的项目建设投资;在首期工程项目建设中,投资商要完成项目投资1200万元。
(二)投资商有权选择承建单位,但必须具备相关部门认可的相应级别的资质条件。项目规划、建设必须科学合理,做到环境优美、环保达标、功能完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三)首期工程必须在一年内完工并投入使用。
(四)投入使用后的经营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五)公墓山墓穴的出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优惠政策
临武县陵园建设项目除享受近几年来临武县其它重点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陵园项目建设用地,可参照其它县(市)做法,在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其中殡仪馆建设实行划拨,公墓山建设用地实行出让。
(二)陵园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应收取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县级收取部分能免则免,确实不能免的,实行“捆绑式”收费,收费标准按全县其它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标准再减半征收。
(三)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只收取材料成本费和人工费。用水、用电价格按同类型全县最低价格收取。
(四)陵园项目建设的审核报批,由县重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单位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之日起,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按程序7日内予以审批、转报或明确答复。
三、其它
(一)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
(二)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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